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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山区居民医保服务告知书

 根据国务院《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》、锡人社规发[2017]3号、锡人社函[2017]113号、惠卫计[2017]124号、锡医保服务[2020]3号等文件精神,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实,合理使用医疗资源,更好地为惠山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。惠山区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就医、转诊服务如下:

1、签约在惠山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,除外急诊抢救,均应首先到签约的医疗机构划卡就诊,约定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医疗服务时,办理转诊手续后至惠山区人民医院就医。

2、居民医保转诊应遵循的原则。惠山区居民医保患者首先到签约的医疗机构门诊就诊,因诊疗需要符合转诊条件的,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转至惠山区人民医院就诊;若惠山区人民医院不能提供诊疗时,再由惠山区人民医院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转至市属三级医院;转诊市外就医需市属三级医院开具转诊证明;急诊抢救患者就近在非签约医疗机构就诊抢救,需至签约医疗机构、惠山区人民医院补办转诊手续。

3、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医费用报销。住院费用在低于起付标准时全部由个人承担;在起付标准以上至年累计最高限额一下部分,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;在年累计最高限额之上部分由个人承担。

4、可支付报销部分等于医疗总费用减掉自费项目、自理部分、起付标准等部分。

5、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。在签约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可支付报销部分的90%予以结报;在惠山区人民医院享受签约医疗机构90%的报销标准;办理转诊手续后在市属三级医院就医,报销比例分别约为65%

惠山区居民医保转诊流程